为减轻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中央财政近年来还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2年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一是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二是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3)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5)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此标准上下浮动20%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此外,中央财政出台实施的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生产急需且国内紧缺的部分原材料和零部件大幅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提高部分纺织品及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等政策措施,也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此外,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